8月15日,福建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農業農村廳研究制定了《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實施細則》,并于近日印發。
其中提出,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勵依據國土空間規劃,以鄉鎮或村為單位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騰挪空間用于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和鄉村振興。
全文如下。
福建省自然資源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實施細則》的通知
閩自然資發〔2022〕58號
各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改委(局)、農業農村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經發局、農業農村局: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印發的《關于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號),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發改委、省農業農村廳研究制定了《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自然資源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2022年8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優先發展農業農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實施鄉村振興發展戰略,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根據《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關于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號),結合福建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明確用地范圍。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是以農業農村資源為依托,拓展農業農村功能,拓展農民就業增收渠道,延伸產業鏈條,涵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就地消費等環節,用于農產品加工流通、農產品產地市場、種源研發生產、電子商務、農村休閑觀光旅游、科普及配套設施等混合融合的產業用地,土地用途可確定為工業用地、商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科研用地等。以下情形禁止納入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范圍:以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為名開發商品住宅、別墅、酒店、公寓等房地產開發和亂占耕地建房的;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的;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湖造景或成片毀林毀草、破壞水域水系等破壞自然風貌、污染生態環境、造成水土流失的;在國家公園、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和省級各類自然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河道、湖泊、水庫管理范圍、海洋自然岸線和無居民海島等重點區域生態保護紅線內利用旅游、健康養生、養老、健身休閑、民俗文化等項目進行開發性、生產性建設,以及建設別墅項目或具有別墅風格的經營性項目;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其他禁止的情形。各地要在此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農村產業項目用地負面清單,確保用準、用好國家政策。二、引導統籌布局。以縣域為單位,科學編制縣、鄉鎮、村級國土空間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設用地規模、結構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有效保障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需要。規模較大、工業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設施成本大、能耗高、廢棄物處置量大的產業項目要進產業園區;具有一定規模的農產品加工項目要向縣城或有條件的鄉鎮城鎮開發邊界內集聚;直接服務種植養殖業的農產品加工、電子商務、倉儲保鮮冷鏈、產地低溫直銷配送等產業,原則上應集中在建制村莊建設邊界內;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不突破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等約束條件、不破壞生態環境和鄉村風貌的前提下,各地可在村莊建設邊界外安排少量建設用地,并預留不超過5%的規劃建設用地機動指標,且一個建制村原則上不得超過5 畝,用于農村公共公益設施、零星分散的鄉村文旅設施及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等項目,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供地手續。個別以旅游發展為主的建制村,可適當放寬,但建設用地總規模應在縣域內統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牽頭建立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清單,自然資源部門要統籌安排清單項目用地,增強用地指標使用的針對性,實現指標對項目的點對點扶持。
三、規范使用途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可以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使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各地也可以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讓、出租等方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四、大力盤活存量。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勵依據國土空間規劃,以鄉鎮或村為單位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騰挪空間用于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和鄉村振興。探索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妥善處理原有用地相關權利人的利益關系后,按照合法、自愿、有償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據規劃確定的用途入市,增加鄉村產業用地供給。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對依法登記的宅基地等農村建設用地進行復合利用,發展鄉村民宿、農產品初加工、電子商務等農村產業。
五、保障設施用地。支持現代農業發展,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可按照《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和《福建省自然資源廳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規范和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0〕43號)等規定使用。對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建設對耕地耕作層造成破壞的,應認定為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并加強管理。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所需建設用地不符合設施農業用地要求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六、優化審批流程。在村莊建設邊界外,具備必要的基礎設施條件、使用規劃預留建設用地指標的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不破壞歷史風貌和影響自然環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暫不做規劃調整,待項目用地批準后更新相應規劃數據庫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各地要優先安排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縣(市、區)每年應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不足的由設區市統籌解決。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可不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除依法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的土地外,可將建設用地批準和規劃許可手續合并辦理,核發規劃許可證書,并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七、強化用地監管。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嚴禁違規占用耕地進行農村產業建設,防止耕地“非糧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別墅、酒店、公寓等房地產開發,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分割轉讓轉租。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農業農村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用地的監管。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情況納入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進行動態監管,并結合國土變更調查進行年度評估。建立農村一二三產業用地雙隨機抽查制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研究,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政策,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用地逐步規范。各市縣對村莊建設邊界外分散布局的用地管理,要與國家三部委《通知》和本細則一致。
來源:福建省鄉村振興研究會(福建省農業農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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